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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指导意见”箭在弦上
发布时间:2012/04/19 15:29:00浏览次数:1010

  在近日召开的环保部常务会议上,“排污权交易”成为关注热点。有媒体从权威渠道获悉,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出台在即。而且,该“指导意见”还有可能上升为国务院一级发布的“管理办法”。上述消息一经披露,立即为持续关注排污权交易的各方人士注入一针强心剂。

  试点工作如火如荼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发达国家广为运用的环境法律制度,这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使得环境污染控制目标得以有效实现,或从企业角度来讲,排污有偿使用、环保成本的倒逼有助于提高企业减排治污的积极性。

  “十一五”期间,国家在部分省、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先后将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内蒙古、山西、重庆、陕西、河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国家排污权交易试点省份;此外,广东、山东、辽宁、黑龙江等10多个省份也在省内进行探索。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建立数个一级环境交易所,包括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另有10余所已挂牌成立的环境权益类交易所和20余家专业性环境交易所。

  全国性排污权交易或将展开

  据媒体报道,环保部规划研究院已经起草完成了设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的建设方案。近期,环保部总量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等部门已召开多次讨论会,修改“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和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消息称,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的建设方案已完成,该中心与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环境交易所等商业机构不同,该中心号称“国家队”。目前正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心建设方案。据业内人士分析,我们可以理解为,从前在国内只是作为试点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将上升一个层次,将来更有可能作为一种常态全面铺开。

  如此频繁的“大动作”意味着“指导意见”已箭在弦上,“指导意见”或将推进排污权制度发展,打开排污交易的大门。

  相关链接:排污权前世今生

  据报道,环保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历时四年,经过各部门、各地方多层多次研讨才得以完成出炉:2009年,“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作为重要指示出现在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2010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在经过先后修改文本8稿,两次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后才提交环保部部长专题会讨论;截至2010年底,环保部总量司举办会议并提出,国家尽快出台“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导意见。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太原市制定了包括《污染物指标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在内的一系列地方法规。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于2002年推行工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改革,这一制度于2006年推广到嘉兴市全市,目前进一步推广到环太湖流域全部地区。

  •1990至199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在天津、上海等16个城市先后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并组织包头市6个重点城市实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1999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正式启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首批试点城市为本溪和南通。在本溪的试点中,双方草拟了《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该条例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从2001年开始,在美国环保协会的协助下,国家环保部门分别对上海、江苏、山东等7个省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2001年,南通天生港发电公司与南京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进行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这是我国第一例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双方在2001至2007年期间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1800吨。

  •2002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山东、山西、江苏等“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七省市试点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案。

  •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

  •2004年,南通市环保局经过研究和协调,审核确认由泰尔特公司将排污指标剩余量出售给亚点毛巾厂,转让期为三年,每吨COD交易价格为1000元。这是中国首例成功的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2007年11月10日,国内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除了浙江、江苏、天津、湖北、湖南5个国家批准进行试点的地区以外,重庆、北京、上海、山东、贵州、辽宁、黑龙江、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四川、云南等地也自发地开展起排污权试点工作,这些地区的排污权交易中心、环境能源交易所等管理机构相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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