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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汽车制造等行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29 19:49:00浏览次数:5266

津环环评〔2019〕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制全面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市组织开展汽车制造、电池制造、磷肥、热力生产和供应、畜禽养殖、家具制造、乳制品制造、酒、饮料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人造板、电子、聚氯乙烯、废弃资源加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无机磷化工、电力生产、电镀设施和制鞋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领范围

依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名录要求,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如下:

1.汽车制造行业(汽车制造361-367):具有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及有油性漆喷漆工艺(含稀释剂)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排污单位。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生产,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生产,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生产等排污单位。

2.电池制造行业(电池制造384):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

3.磷肥行业(肥料制造262):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其他副产品(如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湿法)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污单位。

4. 热力生产和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443):含有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及主行业未纳入名录但配套建设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未纳入名录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并且存在锅炉通用工序的,应对锅炉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5.畜禽养殖行业(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6.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有电镀工艺、化学处理工艺或者有油性漆(含稀释剂)喷漆工艺、使用粘结剂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

7.乳制品制造行业(乳制品制造144):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干酵素、乳清粉、乳糖等)制品的排污单位。

8.酒、饮料制造行业(酒的制造151、饮料制造152):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排污单位;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9.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行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以及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分装的)的排污单位。

10.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行业(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排污单位。

11.人造板行业(人造板制造202):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12.电子行业(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有电镀工艺或者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含稀释剂)量10吨及以上的从事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电子玻璃、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制造等排污单位。

13.聚氯乙烯行业:指采用乙炔法、乙烯法和单体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排污单位。

14.废弃资源加工行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以及其他废弃资源加工、再生利用的排污单位。

15.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环境治理业772):指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

16.无机磷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行业的排污单位。

17.电力生产行业(电力生产441):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行业(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排污单位。

18.电镀设施:有电镀、电铸、电解加工、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抛光(电解抛光和化学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任一工序的,且未纳入名录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电镀设施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19.制鞋业(制鞋业195):使用溶剂型胶黏剂或者溶剂型处理剂的排污单位。

二、申领时限

目前上述行业内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已经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应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及生态环境部《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纳入申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所在区行政审批局或相关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见附件)。

纳入申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原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公示期满后(实施简化管理的除外)通过平台正式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等材料。核发机关按承诺期限办结。

另生态环境部正在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待新版名录发布后从其规定。

附件:各区申领排污许可证地址及联系电话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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