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自“十一五”开始逐步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大成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确立“总量控制”工作法律地位,对全市进一步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
为改善环境质量,天津市“十一五”在大气重点污染物上对二氧化硫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并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十二五”又增加氮氧化物控制因子,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实施“五项重点工作”和“四项保障措施”,全力“控增量、促治理、保运行”。全市和区县每年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密切合作,狠抓落实。一方面,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采取控煤措施,分解任务并严格考核,全市燃煤增量得到有效控制。对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 2013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后实行“倍量替代”,进一步强化污染减排工作对经济结构调整和现有污染源治理的“倒逼”作用。另一方面,加快实施一大批污染治理工程措施,前四年,全市共完成大气污染治理项目579项, 全市59台共1069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在“十一五”全部完成脱硫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脱硫升级改造,天津第一热电厂关停,全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30%;87%的机组完成脱硝治理,电力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48%;陈塘庄热电厂实施搬迁改燃工程;全市共13台262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全部完成脱硫治理,4台小钢铁烧结机淘汰拆除,钢铁行业二氧化硫减少35%; 2条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脱硝治理,1条新型干法水泥窑关停,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减排46%; 155座燃煤供热锅炉、84座燃煤工业锅炉改燃或并网,非电非钢非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15%、7%;全市提前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汽柴油,实施黄标车限行、淘汰和机动车限购、限号措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7.2万辆,机动车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实现削减二氧化硫7.7万吨,氮氧化物12.32万吨,分别占2010年排放量的32%、36%,在消化经济发展新增的二氧化硫4.81万吨、氮氧化物6.53万吨的情况下,分别实现净削减2.89万吨、5.79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12.14%、17.02%。为天津市经济增长、城镇人口增加提供了环境空间,全市连续四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总任务,全市污染治理能力极大提升。
2015年,天津市全面落实《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力度,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清新空气行动》和年度减排计划安排一大批污染治理工程措施,进一步强化“控煤、控尘、控车、控工业污染、控新建项目”“五控”治理措施。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方面,全年要改燃、并网或关停180座燃煤锅炉,提前一年完成中心城区改燃并网任务;彻底关停陈塘庄热电厂76.5万千瓦煤电机组;全市22套3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煤电机组全部完成燃气电厂排放标准改造;完成小火电燃煤机组脱硝治理,全部燃煤机组实现脱硝;完成所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脱硝治理;累计完成29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对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继续对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替代”;严格区县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各项重点工作的推动和考核,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全市共同努力,最大化的实现污染减排效益,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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