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煤炭消耗达到40.5亿吨,距离国家发改委在《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提出的“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42 亿吨”的红线越来越近。如何有效地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已经成为了一道国家难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文向经济网记者介绍财科所最新研究成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财税政策研究》时,建议应该继续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并且适时开征碳税。
实际上,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以来,原有的煤炭资源收费项目多、负担重、而税率低、调节功能不足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但是,改革后的资源税费总体负担水平与改革前相比基本保持稳定,未能发挥通过媒体资源税改革调节煤炭消费的作用。“有必要推动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出台,继续提高煤炭的使用成本。”许文说。他同时提出,环境税、碳税等在纳入财政收入预算的同时,应当向环保领域倾斜,必要情况下,应该考虑“专款专用”。
“煤炭资源税刚刚实施,目前看,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也指出:之所以给出2%-10%的区间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拟定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是考虑到各地煤炭资源、开采难度等因素的不同。然而,从现在已经确定了煤炭资源税税率的25个省市地区看,大部分地区执行的都是下限。“不仅没有增加煤炭开采成本,反而还减轻了。再过两三年,很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是:有些地区的产量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靳东升也认为,加快环境税的出台势在必行。但他同时指出:环境税的征收对污染测量、计算的技术要求很高,单凭税务人员难以做到,必须与环保部门相配合。只有解决了如何征税的问题,环境税才有可能顺利出台。
除了煤炭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之外,许文特别指出,开征碳税也十分必要。“从国际经验看,碳排放权交易只能覆盖大型排放源,无法覆盖众多分散的中小型排放源。因此,十分有必要征收碳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补充指出,碳税的征收,应该从低税率水平开始并逐步提高。“什么是低税率水平?我可以明确地说,在煤炭资源税税率为6%的情况下,碳税税率为10元/吨二氧化碳,是低税率水平。”与此同时,苏明还建议,碳税在“十三五”中期前后出台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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