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1日,期待已久的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颁布,这一《办法》已经公布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网站上,任何感兴趣的人士都可以通过网站上的链接直接打开并访问《办法》的详细条款。这是中国碳交易体系和市场建设的重要一步。
这一《办法》与之前媒体透露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大体结构相似,但实质内容有较大变化,据业内有关人士分析,这次出台的《办法》更具操作性,个别条款限制更为明确。
1. 《办法》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并明确了自愿减排项目的备案制。项目申请的备案,除了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委申请备案,其他企来法人须通过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发改部门申请备案,然后转报国家发改委。这一方式与目前正在实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备案一致。此外,方法学的确定也须备案。而方法学的备案明确了清洁发制机制方法学可以在评估后直接备案,这无疑为众多适应于现有CDM方法学的项目打开便捷通道。
2. 《办法》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经三方机构进行审定与核查,这与以前流出的版本稍有差别,即由原来的认可改为备案制。并且《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国外审核机构是否可以参与并在发改委备案,之前有流传称只能由国内的审核机构审核似乎子虚乌有。具体国外审核机构能否参与国内的自愿减排业务,还要看实际的操作情况,建议有意愿参与的机构不管是国内国外机构,只要在国内有合法的法人实体都先提交备案申请。对于核查,《办法》限定了6万吨减排量以上的项目的核证不能使用原先审定的机构,这也与CDM的相关规定类似。
3. 《办法》明确了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这在过去的流出版本中并无体现。这次明确充分体现了国家在自愿减排交易管理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这也符合自愿减排交易的宗旨,所有有减排意愿的组织和个人都可参与。
4. 根据《办法》描述,备案制下的项目申报很可能比想象更简洁,《办法》中并没有明确是否会设立专门的评审小组去评估项目,只是说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限定了评估时间在1个月内。这很可能表明,自愿减排项目的评估与CDM在联合国的评审相似,并不需要专家组级别的审查。需要注意的是,额外性仍然是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5. 《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量的名称,即“核证自愿减排量”,英文缩写为CCER,由名称上看,中英文译法似乎不符,这中间是否有其他意图,目前尚不清楚。
6. 《办法》明确,交易机构也须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交易机构的限制十分明确,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比以前传出的三千万的限制严格很多。但是《办法》所列的限制性条件甚少,具体备案所需程序可能需要出台相应的细则予以规范。
通览《办法》,可以明显感觉,对于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国家发改委的措施相对开放,并充分利用了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管理体制和方法,这将为自愿减排交易顺利展开通平道路;另外,《办法》尚未明确具体的交易登记体系和方法,而对交易机构的管理和数量也未限定,如何确立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交易登记系统,如何管理和控制交易机构的数量等将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项目申报文件的格式模板有待尽快建立;审核机构的资质如何确立,尚未有明确的可量化的规定,审核人员的资历、技能如何考核,是否需要建立资格认定体系等,也是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办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实施自愿减排,实现十二五规划的减排目标的决心,将会成为我国自愿减排碳市场的基础,为将来实现大范围的碳交易提供参考,并很有可能在将来与国际碳交易接轨。
《办法》:http://cdm.ccchina.gov.cn/WebSite/CDM/UpFile/File28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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