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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新增价值空间的全球博弈
发布时间:2010/09/01 12:29:00浏览次数:1505

  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逐渐成为参与方争夺未来碳交易定价权的一场全球性博弈。

  碳金融的出现源于《京都议定书》引入的碳交易机制——“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这三种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在发展中国家取得减排的抵消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所谓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与上述三种机制相对应,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两大类型: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市场,JI和CDM是其最主要的交易形式;另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碳交易在我国主要是指依托CDM的金融活动。

  碳金融主导权之争激烈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全球碳金融市场呈现迅猛发展势头,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参与主体不断增加。

  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澳大利亚的欧洲国家信托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统计数据,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交易金额达400亿欧元,而在全球性衰退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2008年,全年交易额高达910亿欧元左右。预计我国2012年市场潜力约180亿美元。

  随着碳交易规模迅速扩大,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开始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当中。除了碳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和提供者之外,金融机构已成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纷纷涉足金融领域。

  据了解,目前在欧盟国家,由于《京都议定书》形成了强制交易体系,1吨二氧化碳售价可以超过10欧元;而在美国的自愿交易体系下,这一价格最高达到7~8美元,最低则只有2~3美元。

  但这些价格只是在欧美国家的部分地区有相对独立的价格体系,二氧化碳或者碳排放,并没有形成一个类似于石油或者大宗商品的价格体系。由于各个国家对于碳排放的义务并不相同,导致在全球不同地区形成的碳排放价格并不具有连续性。

  在这一过程中,碳金融主导权之争也日趋激烈。

  华中科技大学能源学院院长黄树红认为,全球碳金融竞争的实质就是参与各方希望通过发展碳金融,掌握未来碳交易的全球定价权。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碳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在未来国际竞争中,掌握碳交易话语权将至关重要。目前,欧元抢占先机,成为碳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试图将本国货币与碳交易挂钩。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浅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据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预计其中至少有30亿吨购自中国。因此,我国碳金融市场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这也为我国在新的全球金融框架下争取主动权提供了可能。

  然而,黄树红等专家认为,虽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CDM项目最重要的供给国,但目前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与碳市场潜力不匹配,碳金融发展面临诸多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待提高。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多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

  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项目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的经验较少,难以开发或消化大量项目,也缺乏专业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碳金融制度不完善,碳金融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相对滞后。迄今,我国金融业的碳金融活动主要是各类“绿色信贷”业务,CDM项目建设才刚刚起步,金融业介入不深。碳金融体系不健全,导致我国碳交易议价能力较弱。

  目前,我国企业参与碳交易,一部分是通过经纪商从中撮合我国的项目开发者和海外的投资者,另一种主要途径则是由一些国际大投行充当中间买家,收购中国市场上的项目,然后到国际市场上寻找交易对象。这使得国内碳价格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也制约了本土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

  黄树红等受访专家指出,发展碳金融是推进和加快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有助于我国在未来国际碳金融体系中获得更多主动权。从当前全球碳金融发展趋势及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活动的情况来看,可鼓励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以及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可考虑加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碳交易平台,建立交易标准。此外,宜进一步重视培育中介机构,促进碳金融业务开展,并尽快构建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总经理林健认为,建设中国自己的碳金融交易所,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有助于为低碳经济提供一个准金融平台,这也为低碳领域的企业及低碳技术提供一些融资服务,成为低碳信息和资金的集聚地。因此,机制建设在碳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碳经济的成长一定需要资本市场提供重组的资金。同时碳经济也需要有投资退出机制,投资者不一定要等到企业产生利润以后分红,到一定阶段就可以退出。”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吴国俊说。

  吴国俊表示,发展低碳经济需要金融创新,需要金融工具来分散和转换投资风险。比如在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周期比较长,而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必要采取期货合约、远期合约等方式来控制风险,也可以开发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企业在开发CDM项目过程中间,可以把这一权益提前出售给投资者。

  就银行而言,目前发展绿色金融还面临一系列瓶颈。浦发银行行长傅建华认为,“一是绿色金融的标准还不统一,缺少具体的绿色金融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的评级标准;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道德风险的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利于绿色金融参与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

  他建议,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激励机制,把绿色金融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来强化约束力和执行力;制定国家层面的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信贷标准,可以由财政提供绿色信贷贴息和担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和完善环保信息库,并与银行的征信系统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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