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的工作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制定并印发了《2018年天津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以强化排污者责任为核心,以提高环境管理效能为目的,健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环境管理。
二、总体工作安排
1、规范核发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
推动各相关区完成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制品制造、有色金属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2、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要求,结合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开展核发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排查,逐步建立全市固定污染源企业清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妥善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采取挂单销账、问题清零的方式,做好2017年已经发证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和2018年即将发证的农副食品加工等4个行业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涉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企业的清理整顿,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企业登记管理等工作。
3、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推进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信息公开等执行检查,对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编制质量差的企业进行通报。
4、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抽查
组织开展全市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抽查,重点检查污染因子、执行标准、许可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排污许可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行撤销或督促变更处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较差的区进行通报。
5、落实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
依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我市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组织开展2017年核发的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查处无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无证排污和超标排放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违法企业名单移交征信平台。
6、推动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
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执法监察、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等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与融合,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融合污染源监测和执法监察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综合处牵头)。做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内容的衔接,实现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管理行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执行报告数据及平台的对接。依据生态环境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做好总量减排考核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衔接工作,强化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改善的协调联动性,推动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逐步完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
7、推动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加快推动全市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接。组织开展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调研,推动建立以“二维码”为切入点的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系统。
8、强化宣传和培训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法规和技术规范发布情况,及时开展新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推动组建我市排污许可专家库相关工作,培育专家队伍。扩大宣传途径,加强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按证排污,强化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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