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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06 11:28:00浏览次数:2289

  为进一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资委日前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节能减排考核、节能减排奖惩和附则,着重从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正确把握定位。二是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三是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四是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

  据了解,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重点类企业、关注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其中,重点类企业是指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据统计,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作者: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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