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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区域性碳交易 为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铺路
发布时间:2015/01/23 09:49:00浏览次数:3520

  碳交易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一方用资金或技术购买另一方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买方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和目标。碳交易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开 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品交易。据易碳家了解到,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 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到2012年的减排指标,并且明确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排放贸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等三种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为全球性的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了规范。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各国加大了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资力度,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随着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计划及其它监管措施的出台,碳交易成为具有时代特质的实现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尤其近年来,通过碳交易发展低碳经济得到更多重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呼声 越来越高。一些国家、企业以及国际组织为其最终实施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建立起一系列碳交易平台和体系,主要有:欧盟交易体系、芝加哥交易体系、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以及英国交易体系等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碳交易规模迅速扩大,2006-2010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规模从16亿吨二氧化碳增加到69亿吨二氧化碳,成交额从225亿欧元增加到930亿欧元。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然而,目前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规则还在制定完善中,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碳交易 市场,呈现出各区域竞争发展的特点,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分割的区域碳交易市场。在各区域市场中,存在不同的交易产品、市场规则以及管理制度等,且各交易市场之 间缺乏流动性。

  因此,当前条件下,迫切需要区域性碳交易平台的建立先试先行,为中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探路。

  从经济学角度看,在总量控制条件下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权是一种稀缺资源,满足人们基本需求之外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可以到市场上进行交易。特殊之处在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的虚拟 品,只有经过核证之后才能成为商品,并且成本价格不是一般商品所具有的生产成本,而是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摸清碳汇总量和科学评价碳源是实施碳交易的基础。依据国际上流行的方法学规则,参 考国内通行算法,筛选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计算方法对碳汇和碳源进行科学测算,为开展碳交易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我国尚未承担二氧化碳强制减排义务,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因此,在区域内实施碳交易,必须以政策与制度创新为前提。政府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主导,运用政策杠杆推动形成碳交易市场;通 过政策引导和制度规范,逐步形成交易需求和交易环境;总结示范经验,完善政策体系,促进各碳排放企业和社会单位参与碳交易市场活动。据易碳家了解到,为保证碳交易顺利进行,须由政府授权成立碳交易管理机构 ,推进碳交易市场顺利运行。

  在交易执行时,以现有的交易所为基础,建立区域碳交易中心,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与交易系统,执行碳交易。碳交易系统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远程交易、即时报价、网上交割、以及核证标准等技术系 统,同时还需建立资金结算系统等。严格交易管理,在明确生产、交易、计量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强化认证管理,落实第三方核证制度。

  成立区域碳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碳交易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碳交易管理机构指导碳交易的试点示范及推行;在政府科技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碳汇认证监测中心;在政府工业管理部门的 指导下成立碳排放认证监测中心。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区域碳交易管理机构对碳交易进行监督。碳交易所负责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待条件成熟后可以成立专门的第三 方监督机构负责监控和检查。

  区域碳交易管理与监督

  标准制定。主要包括:1、生产标准。森林碳汇造林技术规定参照《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包括项目地点选择、种苗准备以及检查验收等。2、交易标准。确定交易范围 和交易尺度,规定方法学以及各个行业交易标准,明确审核机构监测权限,以及规定减排的中间商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3、计量标准。碳源计量方法以IPCC计量方法为依据并进行适当简化,以能源消 耗为依据计算碳排放量,后续逐步开展工业、农业、林业和其它土地以及废弃物等部门碳计量。碳汇计量以《中国绿色碳基金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为依据,结合实测调研,通过对主要造林树 种碳汇能力数据的统计分析确定参数,以参数估算法计量碳汇。为避免计量成本增加,结合区域碳交易实际进行碳计量。

  市场管理。通过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管理,基本规则包括: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发放和公布批文;能够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必须具有额外性(“额外性”是指 在没有该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

  认证管理。建议由区域碳交易管理机构作为授权的审批机构。经该审批机构审批后资质合格的主体、产品、数量及价格,方可进行交易。成立相应的具有计量监测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或单位对碳源和碳 汇进行计量监测。

  核证管理。对进入交易的碳汇量和排碳量实施核证。产品核证应该由交易主体、认证单位之外的第三方核证机构来完成。建议由科技部门牵头,质检局、高等院校等参与建立核证机构,经授权依据法规 对交易产品、实施周期、碳汇量和排碳量进行核证。

  监督管理。交易所严格监督碳交易的执行,并收取一定的交易管理费;委托代理方亦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及管理费。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协助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据易碳家了解到,结合我国国情,区域碳交易可以首先开展碳排放权自愿市场示范交易,号召和倡导部分企业在自愿基础上购买碳票以抵消其碳排放,从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非营利性目标。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约束市场交易和全面市场交易。

  类型一:自愿市场交易。在一国区域内开展碳交易尚无先例,因此,应通过政策逐步引导和规范碳交易。在碳交易示范交易阶段,主要采取自愿交易方式。交易主体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愿购买碳汇 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政府可以鼓励和引导部分企业进行自愿交易,即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两类企业购买碳汇以冲抵碳排放:一类是新进入产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另一类是享有国家和地方 政府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鼓励上述企业进行碳排放自愿交易,自愿购买的碳汇量可以只冲抵实际排放量的一部分。

  购买的碳汇量可以只冲抵实际排放量的一部分。类型二:约束市场交易。约束市场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受法律约束,参与主体必须参加“碳票”交易。政府出台政策规定明确某些领域和类型的企业必须 到市场上购买碳排放增量,实现有约束性要求的市场交易。这主要针对有政策指定要求的相关企业对其从一定的时间起,企业碳排放增量必须购买碳汇量进行冲抵。通过政策约束和限定以后,逐步规范 碳约束市场交易。

  类型三:全面市场交易。在上述自愿和约束市场扩大的基础上,由政府出台相关行政规章,明确所有企业按年度测算排碳量,并根据企业实际,多排部分应购买相应的碳汇实现冲抵,由此形成全面市场 交易。因此,需要由专门机构对企业排碳量进行核算和认定。而通过严格实施节能减排措施后碳排放量有盈余的企业,可以将剩余部分按碳交易市场规则进行出售。待内外部条件成熟后,借鉴其它生产 要素交易的推进方式和步骤,进一步完善一级市场交易、开展二级市场以及期货期权市场等衍生交易。

  建立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长期、透明并具有确定性的市场机制推动碳减排,发掘中国巨大的碳市场潜力,拉动中国低碳经济增长已是当务之急。在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热点的背景下,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日益活跃。可以预见,随着碳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多的国家、企业和个人将参与到碳市场中来,未来的碳市场必将更加繁荣。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战略资源,碳交易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通过构建碳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有利于改变中国在国际碳市场及其形成的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逐步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掌握主动权,从而在未来低碳经济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我国迎合未来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碳交易模式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体系,推进碳交易有序发展,走出有中国特色的低碳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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