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月15日公布了经国务院审改办审核认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官网公布的事项目录,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审批权依然保留在国家发改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2011年8月3日)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官方信息:http://www.sdpc.gov.cn/xwfb/t20140215_5791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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