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昨天通过2013年第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记者获悉,我市今年将制定碳排放管理办法,碳排放管控单位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将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若干规定》要求,我市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市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管控单位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由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的三倍予以处罚。
《若干规定》自2012年10月30日施行。按照规定,市政府应当自《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要在今年上半年制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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