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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排污权交易步步推进
发布时间:2012/11/21 09:32:00浏览次数:1324

  2012年11月1日起,河北省煤炭、石化、化工,黑色、有色金属及制造,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轻工、医药、纺织化纤等行业国批和省批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

  2011年5月,河北省被确定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对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河北省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了哪些经验,有哪些问题尚需解决,还需要进行哪些努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进行了采访。

  排污权有限有价有偿

  在火电等重点行业以及重点区域先行先试

  被确定为试点地区后,河北省出台相关办法,提出自2011年5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交易基准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厅确定并定期公布;市场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为此,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反映环境资源“有限、有价、有偿”的交易制度,并于2011年10月19日实施了首笔省级排污权交易,此后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河北省选择了重点行业和区域先行先试,在电力行业重点开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沿海隆起带(主要包括秦皇岛、唐山、沧州3市)试点区域,重点开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河北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服务中心主任李志勇说,以前企业排污指标都是无偿取得,试点开始以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指标从行政分配转向通过市场方式有偿获得,有助于倒逼企业主动从内部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进行深度治理,腾出排放容量,从而发挥污染减排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倒逼、支撑和调控作用。

  据统计,截至2012年7月,全省排污权交易共进行81笔;全省成交金额805.78万元。随着交易开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并接受排污权交易这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一些非试点市开展了先期准备,如邯郸市政府已经向当地环保局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交易指标的储备,衡水市也已形成了初步方案。

  提高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交易与环境质量要求及总量控制挂钩

  “目前河北省成立了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河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并对交易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规定,试点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李志勇说。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河北省将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排污权交易量的主要来源包括:排污权初始分配时地方政府的预留量;对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腾出指标的回购量;对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企业,因上述情况腾出富余指标的回收量;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

  今年9月,为加大排污权交易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并适应“十二五”期间我国新增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要求,河北省将化学需氧量的基准价由每吨2500元提高至4000元,二氧化硫的基准价由每吨2000元提高至3000元,并确定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试行价格为4000元/吨,氨氮为8000元/吨。

  同时,河北省对排污权交易的收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转让无偿取得的排放权所得收益,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出让金。

  “排污权交易不仅要有指标,有买方卖方,还必须在两个前提下进行,即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李志勇解释说。

  还有哪些问题要研究?

  运用储备指标调控二级交易市场等没有政策支撑

  “一年多来,河北省在推进试点中取得一些经验,但是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作为一项新政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探索。”李志勇介绍说,河北省试点主要集中于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通过与其他企业交易获取,而污染物有偿使用还没有全面铺开,企业每年排污权指标的获取还是靠行政分配无偿取得。

  李志勇告诉记者,河北省仍缺少排污权指标储备、区域流转等相关政策,今后运用储备指标调控二级交易市场等没有政策支撑。“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企业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是二级交易市场交易量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有清晰的财政政策和合法程序作为支撑。”

  “排污权交易是大势所趋,河北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正在着手起草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河北省将加大督导力度,促进排污权交易深入开展,并确保取得积极成效。”河北省环保厅厅长姬振海说。据介绍,河北省正在研究排污权指标跨区流转政策。

  今年10月10日河北省环保厅下发通知,提出2012年11月1日起,全省煤炭,石化、化工,黑色、有色金属及制造,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轻工,医药,纺织化纤等行业国批和省批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启动排污权一级市场,实现跨区流转,并有相关政策作为支撑。”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葆说,对此,河北省提出探索推行排污权抵押贷款,目前正在研究相关政策,并已就合作事宜与兴业银行达成了初步协议,随着这项政策的推开,将既能获得环境效益,又能化解企业资金和融资难题。

  评论

  排污权交易得慢火炖

  陈湘静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近年来,各地宣布进入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范围正在不断扩大。从某种程度上,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对排污权交易展开最广探索的国家。这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协调发展与保护关系时、对综合手段特别是经济政策需求的急迫。

  但排污权交易的成功推行恰恰急不得。从时间跨度上,公认最为成功的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起就开始酝酿,直至1990年代以后才日臻成熟;从领域上,美国对排污权交易的探索曾长时间集中于火电行业,进入本世纪才根据不同环境问题,开始向其他污染物领域扩展。同时,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在水污染物领域,国际上还尚无成功的排污权交易。

  而在中国,这一工作的难度更大。

  其一,无论是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还是欧洲二氧化碳排污权交易,都成熟于这些国家(地区)的工业化后期,能源结构特别是煤炭消费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排放呈现下降趋势;且企业大都经过了污染物排放的全面达标阶段。

  而在高速发展的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首要面临的挑战就是:在削减污染物排放存量的同时,如何消化每年可观的排放增量;其次,不但多数工业行业排放标准没有与环境质量标准挂钩,企业稳定、持续地达标排放也仍是待解难题。

  其二,排污权交易要发挥减排污染物、优化成本、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而不是沦为“数字游戏”,有赖于很多基础性工作,如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完善;科学、公平、合理地分配排污权;对污染源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交易规制的完善以及有效监管等。这需要宏观环境政策的完善,环境管理硬件、软件的全面、根本性提升,显然,目前大部分地区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决定了不能照搬欧美模式;法规空缺、研究落后、基础薄弱,决定了探索的艰难和风险。这是很多学者至今仍难看好排污权交易中国模式的原因。

  当前,正在试点和准备加入的地方政府,应该认识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牵涉利益极广的复杂工作,既不是政府可以凭借一厢情愿、一己之力,也不是在一两届任内就可以实现的;交易多少笔、成交多少金额、是否建立交易中心也并不是衡量目前试点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大胆创新必须与严谨科学相结合。

  而从宏观政策层,既然已释放明确信号,鼓励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就不能做“甩手掌柜”。当前,在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方面,试点省市政府急需指导、支持;已经开展的工作也需评估总结,对此,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必须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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