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2016年8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中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发展绿色金融体系的政策框架。但由于绿色金融属性界定标准不一、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不一、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尚未形成、信息披露要求与主体不一四个问题的存在,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
中研绿色金融研究院董事长兼院长束兰根日前呼吁,“尽快建立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相统一的分类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存在四大缺陷
束兰根认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的标准体系存在四大缺陷。
绿色金融属性界定标准不一。束兰根说,目前,我国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对“何谓绿色”暂无统一的定义。同时,对应的绿色金融项目也暂无统一划分,职能部门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认定标准也各有差异。国内外对绿色项目的认定也存在差异,如我国将化石燃料项目,包括燃煤发电、清洁煤炭和燃料生产等项目定义为“绿色”项目,但这些项目不被国际准则《绿色债券原则》和《气候债券标准》承认。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识别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和项目。并且,对于同一项目或产品的监管主体过多,导致“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
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不一。核电类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项目被国家发改委列入《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但上述项目却未被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涉及。束兰根表示,在绿色金融产品分类中,不同监管口径下绿色项目或产品的分类标准不统一,不仅影响了中国绿债标准的严谨性与权威性,也易引起国内市场参与者的困惑。同时,也会引发国际方面对我国绿色债券项目界定标准体系的质疑,严重影响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程,从而大大降低了利用外资参与国内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束兰根还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存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以及地方版等不同标准的现象提出批评。他说,各自出台的评价标准极易造成监管混乱,给执行者在绿色建筑的分类上造成了极大困扰。
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尚未形成。根据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方案提到的,金融机构要设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体系,确定业务管理流程。对此,束兰根称,具体规定和标准尚未形成,进而在全国范围各金融机构内部尚未建立明确的业务规范标准。同时,按照惯例,不同监管口径下绿色项目或产品的开发与发行和存续期监管要求也会出现差异,包括发行条件、注册审核流程及严格程度、处罚措施等,都对绿色金融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信息披露要求与主体的标准不一。国内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尽管起步较晚,但相关研究和实践进展迅速,逐步形成三个研究体系,即法律法规层面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企业财务会计层面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社会责任层面实现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和定期性。束兰根说,但由于绿色金融全链条信息披露缺乏整体设计安排,对信息使用和披露难以有效监管。并且,各信息披露主体和管理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尚不能形成合力,不利于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五方面完善标准体系
对于上述问题,束兰根建议,当务之急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一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具体而言:1。由发改委统一建立绿色产业与行业的分类标准体系;2。由人民银行统一建立绿色金融产品分类标准体系;3。由银保监会牵头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统计标准体系;4。由中国证监会牵头建立统一的基于ESG的信息披露标准体系;5。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第三方认证机构准入标准与认证标准体系。
二是制定具有通用性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束兰根建议在现有文件的基础上,在全国层面上制定具有通用性的、统一的绿色产业、项目目录,形成对债券、信贷、股票、基金、保险等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指引。绿色产业、项目目录要结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现代产业体系的发展趋势,明确提出绿色金融的项目范围和支持重点。
三是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业务规范标准。
四是完善和细化第三方评估认证标准。束兰根建议编制公开、透明、统一的绿色评估认证大纲,对绿色评估认证机构所采用的评估认证方法、标准、程序予以明确。
五是制定更加科学的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指引,在信息披露内容、格式、时点等方面制定更加细化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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